前员工刘伟杰卷走30亿理律向银行求偿10亿败诉 声请再审仍被驳
理律法律事务所前法律专员刘伟杰(见图)监守自盗案件,理律向国泰世华银行求偿9.9亿多元,最高法院判理律败诉、国泰世华免赔确定;理律不服声请再审,最高法院仍驳回。(资料照)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理律法律事务所时任法律专员刘伟杰,20年前盗卖客户美商新帝公司名下的联电股票30.9亿多元,随即易容潜逃出境,自此人间蒸发,下落不明;理律认赔后,转而指控国泰世华银行不该让没有提领权限的刘伟杰领钱并汇款,向国泰世华求偿9.9亿多元,最高法院判理律败诉、国泰世华免赔确定;理律不服声请再审,最高法院仍驳回。
理律监守自盗案爆发时曾震惊社会,时任理律法务专员的刘伟杰,利用新帝公司委托理律处分联电股票的机会,自2003年8月6日至9月15日,连续盗卖12.7万张联电股票,得手30亿9086万多元,再以汇兑、购买钻石洗钱等方式,将巨额赃款带离台湾,至今仍去向不明。
理律因职员刘伟杰的盗卖犯行赔偿新帝30.9多亿元。之后,理律认为,刘伟杰虽可以为新帝开立帐户,但他并无提款、汇款权限,主张国泰世华银行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让刘伟杰将30余亿元提领一空,还让刘汇出2072余万元港币(约台币8千余万元),向国泰世华、负责人及3名员工连带求偿9亿9100万余元。
国泰世华反驳,依委任授权内容,刘伟杰有开户、提款、汇款等权限,国泰世华没有任何疏失,并无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均认定理律求偿无理由,判理律败诉。
高院更一审审理后仍认定,依新帝公司的授权书等资料,刘伟杰有权独立代理新帝公司开设帐户,执行存款、领款及汇款行为,而刘伟杰以开户留存的「新帝公司印文」及「刘伟杰印文」做为取款印鉴,也属授权范围且有效。
因此,刘伟杰持帐户的印鉴章、填载活期存款取款凭条,向国泰世华陆续受领共30亿余元款项,均有效力,判理律求偿无理由,仍判理律败诉。
理律不服,上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判决没有违误,维持理律败诉,全案确定。理律不服,声请再审。
理律主张,国泰世华未就刘伟杰不正常的提款及汇款交易,依国泰世华自订的「世华联合商业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及银行公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办理登记、申报,并确认客户身分,也违反洗钱防制法的申报义务,原确定裁定适用法规显然有错误。
最高法院认为,原确定裁定已就理律上诉理由、证据,及其主张二审判决取舍为不当之处加以说明,认定其上诉不合法,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理律虽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496条第1项第1款的再审事由,而声请再审,并无理由,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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