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裸照逼女大生「像母狗一样」再玩1次 有条件判缓刑
游男与女大学生玩情趣用品时偷拍,再以此威胁女大学生上床,法院判刑1年2月,缓刑3年。(情境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游姓男子从事厨具业且育有子女,透过交友软体与女大学生小芳交往,两人去年9月于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时,游男给小芳戴上红色眼罩(情趣用品),伺机偷拍小芳裸体,再传简讯威胁继续上床,包括「像母狗一样」、「出来再让我玩一次」,小芳心生畏惧而报警,法院审理时他坦承犯行、赔偿与小芳和解,法官依强制未遂且无故摄录性影像罪判刑1年2月,缓刑3年,条件是提供60小时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
判决书指出,游姓男子于去年(2023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交往女大学生小芳(化名),发生数次性行为,去年9月7日上午两人于汽车旅馆时,游男用红色眼罩蒙住小芳双眼,双方性行为时,伺机偷拍小芳裸体,再于去年9月27日与10月12日,传简讯以裸照威逼再度见面。
简讯包括「星期四早上9:00-9:30...你自己决定要不要来」、「要看照片影片吗?你不想拿走的话,我就拿来用了」、「你没来的话,会很精彩,老家、学校、补习班,都会看到精彩东西」、「去看朋友圈吧,有精彩的」、「出来再让我玩一次啊,....还像母狗一样...」,恐吓迫使小芳至指定的汽车旅馆,小芳心生畏惧,但并未因此到指定地点,游男因而未遂,小芳亦因此身心俱疲而决定报警。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游男传送性隐私影像与上述讯息,暗示将散布小芳性隐私影像,以胁迫小芳见面未果,触犯刑法的强制罪未遂,偷拍则是触犯刑法的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摄录性影像罪,不过,游男无前科,犯后坦承犯行,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并与小芳达成和解、赔偿对方损失,判处徒刑1年2月,缓刑3年,条件是提供60小时的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