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情人转账200多万元并生下1女 妻子起诉后.....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与小14岁的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且生下一非婚生女儿。5年多时间里,谢某向杨某转账超过204万元。今年,谢某之妻瞿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向她返还其丈夫擅自赠与的款项。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应向瞿女士返还13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瞿女士、杨某不服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瞿女士今年53岁,与同龄的丈夫谢某在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儿子。2018年,谢某认识了小他14岁的女子杨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9月,两人生育一非婚生女儿小谢。
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个人账户向杨某转款合计184万余元。谢某向女儿小谢个人账户转款合计5万余元;谢某还先后通过微信向杨某转款20万余元,杨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谢某转款0.3万余元。另外,杨某通过银行卡电子汇款方式向谢某转账56万余元;杨某表弟张某通过银行卡电子汇款方式向谢某转账支付43万余元。
今年初,瞿女士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向瞿女士返还谢某擅自赠与的款项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展婚外情并生育非婚生女儿,且在长达五年多的期间内多次通过银行及微信向杨某转款达204万余元,侵犯了瞿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故瞿女士有权要求杨某予以返还合理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应该在判决杨某返还的款项中,扣除杨某通过自己银行转账偿还的26万余元(上述56万余元中,有30万元法院认为不应在本案中扣除)及张某转账偿还的43万余元。
杨某及谢某提出,转款中,有36万余元是给孩子的抚养费(按6500元/月标准支付),不应当返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的权利人为小谢,涉及案外人利益,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瞿女士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抚养费,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考虑,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杨某及谢某提出扣除相应抚养费的诉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小谢的抚养费,相关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对于谢某向女儿小谢个人账户转账的5万余元,因该款项是转到未成年女儿小谢个人账户,并非转到杨某账户,谢某提出该款项系其赠与女儿的压岁钱,且该银行卡系谢某本人持有,且小谢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不应判决杨某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忠诚,共同维续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谢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发生婚外情,并长期向杨某转款且数额巨大。杨某明知谢某有配偶,仍其与发生关系,并生下非婚生女儿,故本案中谢某及杨某存在过错。谢某未经配偶同意,向杨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杨某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在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应当向瞿女士返还13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瞿女士支付人民币13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瞿女士、杨某不服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0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