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诱少女拍私密处 判刑3年6月赔26万

2024-11-19 08:00来源:未知
王姓男子引诱网路结识少女拍私密处供其观赏,遭南投地院判刑3年6月并赔偿26万元,值得民众引以为戒。(资料照)

王姓男子引诱网路结识少女拍私密处供其观赏,遭南投地院判刑3年6月并赔偿26万元,值得民众引以为戒。(资料照)

〔记者张协升/南投报导〕南投县王姓男子透过通讯软体MESSENGER结识未成年少女,引诱少女拍摄阴部等私密处猥亵照片、影片供其观赏,经少女母亲发现报警提告,附带民事赔偿,王男一审除遭南投地院依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刑3年6月,还得赔偿少女及母亲共26万元精神抚慰金。

判决书指出,以打工度日的王姓男子,2022年2月间透过通讯软体MESSENGER结识就读高一的未成年少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以两人交往、提供金援及帮忙找工作为由,多次引诱少女拍摄其胸部及阴部等裸露私密处等猥亵照片、影片,透过MESSENGER传送供其观赏。

因少女母亲发现女儿行踪有异,查看女儿MSSENGER对话内容后始知上情,因而提告,并因女儿事后身心受影响,不但办理休学,还前往精神科寻求协助,也因而侵害其照顾教养女儿的法益,附带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王男审理时则辩称虽有向甲女索取裸露私密处等照片,但因期间两人为情侣关系,应不构成犯罪,并认为请求赔偿的慰抚金金额过高。

惟南投地院刑庭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害少女未成年,心智发展未臻成熟,欠缺性自主能力或对于性隐私权认知不足,且少女在王男索取私密处照片时曾多次拒绝,有两人在MSSENGER对话纪录截图可佐证,认定被告系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6条第2项的引诱少年制造猥亵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王男上诉中;民庭法官也判决王男应赔偿少女及其母亲各20元及6万元精神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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