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男子300元哄男童帮拍照 童恶见对方「打手枪」惊逃

2024-11-17 20:00来源:未知
一名大学毕业的曹姓男高材生对一名男童说给三百元帮忙拍照,曹男竟揪男童到男厕要男童帮忙拍摄自慰影像,台南地院依公然猥亵罪判曹男三月徒刑。(示意图,记者王俊忠摄)

一名大学毕业的曹姓男高材生对一名男童说给三百元帮忙拍照,曹男竟揪男童到男厕要男童帮忙拍摄自慰影像,台南地院依公然猥亵罪判曹男三月徒刑。(示意图,记者王俊忠摄)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1位大学毕业的曹姓男高材生,于2024年8月14日晚间骑机车到台南市区某地,见未满14岁的男童年幼可欺,假装拿300元给男童,要男童帮他拍照给其女友观看。男童不疑有他、跟曹男到市区1所小学男厕,曹男突脱裤露出生殖器,要男童帮忙拍摄其自慰(俗称打手枪)影像,男童吓得逃离。台南地院依公然猥亵罪判曹男3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男童跟著曹男进入不特定多数人得以进出的小学男厕所,在男厕隔间内,曹男突然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要男童拿他的手机摄录他自慰的影像,男童被曹男这举动吓坏了,随即把手机交还给曹男后逃离现场。

检方对于曹男犯行认定是涉及罪责较重的刑法强制猥亵罪;被告律师则主张是较轻的公然猥亵罪。

台南地院法官审理指出,强制猥亵罪需有被害人是被猥亵的客体,而男童是被曹男要求拍「曹男本身」自慰的猥亵影像,男童并未成为被告的性猥亵客体(即被告未对男童做猥亵行为),而只是旁观的观众,拍摄影片本身不是猥亵行为,所以难谓被告是以其他违反意愿的方法对男童做猥亵行为,与刑法224条之1的对未满14岁者强制猥亵罪(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规定并不该当。

法官认为,曹男对男童的犯行,应是该当刑法234条第1项的公然猥亵罪:即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的行为,可处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检方指控是涉强制猥亵罪恐有误认。

法官表示,曹男在公共场所计诱未成年人拍摄其性器官自慰猥亵行为,欠缺尊重他人观念,所为有碍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也可能造成目击者心理不适;但曹男犯后终坦承犯行,并非无悔悟之情,考量其犯行所生损害,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还可上诉。

据了解,曹男是小时候曾受心理创伤、无法自处,为宣泄压力才会这么做,念大学时也是位高材生,其家庭支持系统尚称良好,在曹男于法院开庭时,他的家人有到庭旁听;案发后,曹男有在家人的鼓励下前往就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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