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撞死人他做了这事!疑肇逃联结车司机获判无罪
国道撞死行人被诉肇逃,联结车司机获判无罪。(记者蔡彰盛摄)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徐姓联结车驾驶开车行经国道,撞死车辆故障站在外侧车道的洪男,徐男下车察看4分钟,没看见撞到什么而离去。新竹检方认定他当时无法防范意外发生,不追究其过失致死刑责,却依肇逃起诉,新竹地院认为他如果要肇逃就不会冒险下车察看,应无肇逃主观犯意,谕知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徐男去年11月13日晚间9点驾驶营业半联结车,行经国道3号公路南向104公里新竹市香山区路段外侧车道时,撞击因车辆故障而站在外侧车道的洪男,洪男经送医急救不治。
检方认为,徐男肇事后将车停放于路肩下车察看后,明知开车肇事致人死伤,竟未在场照护洪男亦未等员警到场,反而驾驶车逃离现场。因认徐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
徐男辩称现场没有路灯,视线不好,没有发现被害人,不知道撞到什么后,有把车停路肩,往后走去查看到底撞到什么东西,因为高速公路常有一些异物,他根本没想到是撞到人,路肩又没有照明、一片漆黑,感觉走了4、5分钟,因怕有危险,而且大型联结车停在路肩也很危险,所以就往回走,之后开车离开,是隔天警察通知,看到行车记录器才知道是撞到人。
全案经送新竹区监理所竹苗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鉴定,认徐男驾车属车道上行驶之车辆,有优先路权,突遇行人由右侧路肩跨入车道,措手不及,无法防范;其结果以洪男在无照明的高速公路跨入外侧车道,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为肇事原因。徐男驾驶营业半联结车,措手不及,无肇事因素,因此过失致死部分经新竹地检署不起诉处分确定。
法官指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众所皆知的常识,一般人也无从想像有人会站在高速公路的车道上;且以一般人之通常驾驶经验,驾驶人直行时之视线注意力较集中在前方道路上,则本案能否强求被告在无照明的高速公路上、随时应注意有「人」会站在视线右下角的车道上,亦令人生疑,被告辩称不知道撞到什么东西,并非全然无据。
且被告下车查看共花费约4分钟,若被告知晓撞到人而想逃避肇事责任,理应在撞到人后加速驶离,而无需冒著黑天无照明、在往来车辆均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上,将如此大型的半联结车辆停在路肩,只身往回查看,将自己置于遭追撞之高度风险下,因此其肇事后的客观行为,难认当时有逃避责任的肇事逃逸主观犯意,谕知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