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超速48公里喷1万2! 警告标志牌太小获判免罚
台中一位民众骑机车超速48公里,遭罚1万2000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因测速取缔标志牌未使用标准型尺寸,而是使用缩小版,判免罚。(记者陈建志摄)
〔记者陈建志/台中报导〕台中一名任姓骑士,去年9月骑机车行经台中市南屯区向上路5段,因时速高达84公里,超过速限48公里,遭员警设置的测速照相机拍照举发,因超速超过40公里被罚款1万2000元,任姓民众不满提起行政诉讼,法官调查发现,该处「警52」测速取缔标志牌未使用标准型尺寸,而是使用缩小版,违反测速取缔正当法律程序,撤销罚单,可上诉。
判决指出,这名任姓民众去年9月29日骑普通重型机车行经台中市南屯区向上路5段慢车道,被台中市第4分局员警,以检定合格的照相式雷达测速仪测得机车时速84公里,而该路段最高速限为40公里,因超速达「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内」的违规,遭开单告发,除罚锾新台币1万2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及吊扣机车牌照6个月。
任姓民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处警示民众有测速照相取缔的「警52标志」悬挂在行车方向左侧,而未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条第1项的规定竖立在行车方向的右侧,因而请求撤销原处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调查后发现,举发机关当时是考量现场行进方向右侧的路树茂密,悬挂在右侧可能会让用路人不易看见,才悬挂在左侧视野较开阔处;法官认此等考量合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6条第1项规定内所述得竖立于行车方向左侧或以悬挂方式设置的「特殊情况」,故举发机关该等设置尚属合法。
不过法官发现,该路段慢车道的车道宽为5公尺,依市区道路设计标准并无路面狭窄的情况,而该处速限为每小时40公里,亦未低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之一般道路慢车道的行车速限,故依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3条第2项规定,该路段警告标志的牌面大小应适用「标准型」之尺寸(依规定应为边长90公分、边宽7公分的白底红边正三角形),以使车辆驾驶人能在适当距离内清楚辨认并提高警觉。
不过依据举发机关所检附的「警52」标志尺寸量测相片,当时该处使用的「警52」标志为边长60公分、边宽5公分的「缩小型」标志,容易使用路人辨认不清,与设置规则第13条第2项规定不合。认本案取缔在正当法律程序上有所未合,而撤销原处分,判免罚,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