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恶男性侵少女拍影片逼交往 被抓辩称罹患忧郁症求减刑
陈姓咸酥鸡摊商老板两度性侵少女并强拍影片,又辩称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求减刑,法官拒绝并判刑7年6月与拘役50日。(示意图)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高中毕业、卖咸酥鸡的24岁陈姓男子,两度性侵害少女小雅,第二次性侵害时还拍摄影片,威胁小雅继续与他交往上床,宛如把被害少女当性奴隶,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他虽坦承犯行,却又主张自己罹患忧郁症等精神疾病,应给予他减刑,法官却认为他事后懂得把自己与小雅的对话记录全删除,借此躲避警方追缉,显示他性侵害时意识清楚、思虑缜密,更知道自己犯法,没有减刑的余地,判处徒刑7年10月与拘役50日,前者应入狱,后者可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现年24岁贩卖咸酥鸡的陈男,今年4月初透过网路游戏,结识尚未16岁的少女小雅(化名),两人于今年4月21日见面,陈男性侵害小雅得逞,还懂得拿走小雅的手机,把两人对话记录都删除,借此规避警方查缉的风险,今年4月27日上午,他再度性侵害小雅,而且还拍摄性交影片(性影像)。
小雅事后躲避陈男,陈男当天(今年4月27日)深夜,基于恐吓危害安全之犯意,传简讯威胁「我可以去妳家,妳学校找妳」,以及「礼拜日妳别求饶」、「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锁起来」,小雅心生畏惧而告知父亲报警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陈男不否认性侵害且拍摄性影像,但他辩称自己罹患忧郁症等精神疾病,曾至台中医院精神科就诊,应依刑法第19条减轻其刑,法官却认为,陈男案发之前,并未再就医接受治疗,且他懂得删除与小雅的对话记录,显示他性侵害时意识清楚、思虑缜密,对于自己行为违法一事,确实有清楚的认知,无从减刑。
法官强调,陈男为满足一己私欲,严重侵害小雅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但考量他虽坦认犯行,但尚未与对方和解,依故意对少年(少女)犯强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少女)犯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罪,以及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少女)被拍摄性影像罪,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少女)犯恐吓危害安全罪,判处徒刑7年6月(应入狱,不得易科罚金)与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