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姓」被母赶出门 他求法官被打脸:机会只有一次

阿安为纪念母亲抚养他,改从母姓,却被母亲赶出门,要求改回父姓才能回家。他向法院声请再改姓,却因法律规定一生仅能改一次被驳回。(记者王捷摄)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阿安(化名)为纪念母亲从小抚养他长大,等离婚的父亲过世后,把姓改为母姓,岂料母亲将他赶出家门,除非他改回父姓。他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改姓,却遭驳回,因为民法第1059条规定,姓只能改一次,如果阿安还想回家,恐怕要跟母亲好好沟通了。
阿安早年在父母离婚、父亲过世后由母亲扶养,成年后依法声请改从母姓,并于2016年完成户籍登记,未料改姓后母亲不再接纳,甚至表示「要回家就得改回父姓」,他提出声请,盼援引民法第1059条第5项第1款规定,以「父母离婚」为由,希望法院裁定再次变更姓氏。
不过法院明确指出,第1059条第5项中所列「为子女之利益」的变更条件,立法目的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与人格发展,并不适用于已成年者。成年子女若要变更姓氏,应依第三项规定直接向户政机关办理,且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变更次数明定为「一次为限」,不再得重复。
法院审查声请人户籍纪录,确认其在成年后已于2016年依法完成一次姓氏变更,现今再提声请,无论出于何种家庭或情感原因,皆已无法突破「一次为限」的法定限制。
民法相关条文曾于2010年修正,当时删除「变更须经父母书面同意」的门槛,保障成年子女基于自我认同改姓的权利,但在保障身分安定与社会秩序下,仍保留仅能变更一次的限制,法院援引立法理由表示,该设计为防止因情感、冲突或其他因素频繁变动姓氏所生的社会不安与法律争议。
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声请,程序费用由声请人自行负担。若声请人仍希望重建与母亲的关系,或许不再是透过户政上的姓氏变更,而需回归到家庭内部的沟通与谅解。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7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