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狂飙157公里!他闪过固定照相器却中「回马枪」 提告撤罚失败
李男行经国1大肚王田路段被警察拍到时速157公里挨罚,他指控警察于固定式测速照相附近设「回马枪」之局。(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图)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李姓男子去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开车行经国道1号北上188公里处,他车内安装的警示器,通知前方有固定式测速照相,限速110公里,李男没有超速,经过之后却狂飙至157公里,他却没想到警方在距离固定测速照相3.8公里,于184.2公里处埋伏拍照,他中了「回马枪」,挨罚1万2000元,吊扣牌照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官驳回李男之诉确定。
判决书指出,李男上述时间开车行经国道1号北向184.2公里处(台中大肚王田路段,限速110公里),被警方拍到时速157公里,依「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内」违规,开出1万2000元罚锾,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以及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的罚单,李男不服裁罚,向台中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男主张两点,其一是当时是半夜,警车当时未开启警示灯,举发程序不合法,其二是188公里处已经有一组固定测速照相,他车内的警示机提醒有固定测速照相,他没有超速,没想到6公里内(实际约3.8公里,不到4公里),还有警察用「手持测速仪」采证行车超速。
他强调,按经验法则,国道一般驾驶人行经「固定测速照相机」时,藉该车内装的通报系统(警示机)的提前警告下,是不会超速,但警察不仅利用黑夜,还利用一般驾驶人不会预料6公里内还有测速照相的心理,而以「手持测速仪」采证行车超速,突袭取缔驾驶者,已经违反比例原则,声明撤销罚单。
不过,法官却认为,依据「警察人员驾车安全考核实施要点」规定,警车执行非紧急任务时,「得」启用警示灯,并未规定夜间一定要开启警示灯,李男主张警车没开警示灯,而认定警员违法,此说不可采。
至于警方在距离固定测速照相位置6公里内取缔,法官也强调,法律并未禁止,李男被拍到行车速度157公里,当地限速110公里,已经超速逾40公里,该路段设置的限速拍照「警52」标志位于185公里处,与他被拍到的违规地点184.2公里,相距0.8公里,都符合法令规定,裁定驳回李男之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