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吃牢饭持刀抢超商!非恐吓取财 检审见解不同
杨男持水果刀到彰化二林这家超商行抢,目的是为了进监狱吃牢饭。(记者颜宏骏摄)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现年38岁的杨男因找工作不顺,缺钱生活,想进监狱「吃牢饭」,去年9月19日深夜11时持水果刀到彰化县二林镇一间便利超商行抢,他对店员说「我要抢劫」、「帮我报警」,因为语调低缓,店员一度还犹豫「你真要抢劫」,杨男再次说,「就是要抢劫」,店员才吓到报警。赖男被依恐吓取财未遂罪起诉,案件进入彰化地院审理,法官认为,被告的恐吓的是想进监狱,不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因此以较轻的恐吓危害安全罪论处,赖男被判处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罚金。
超商店员以证人身分到庭作证,他说,杨男进入店内走到收银柜台前面,对著他说「抢劫」,他刚开始没有听清楚,杨男再跟他说「我要抢劫,你没看到这是刀子吗?」他看到拿刀子,有感觉到害怕,但到底要如何处理他还是很犹豫,他还反问对方「真的要报警吗?」,对方回答,「打电话给警察」,他报警之后,杨男就跑出去外面等警察来。员警到场时,被告就举起双手,称「就是我要抢劫」。
此案店家没有财物损失,店员只受到轻微惊吓,都无意追究被告责任,但检方仍以恐吓取财未遂罪将杨男起诉。
审理的法官先确定被告是否有喝酒、吸毒、精神异常,再确认其行抢动机。法官表示,被告所触犯的法条并非恐吓取财未遂罪,而是恐吓危害安全罪,因为被告的主要目的是因缺钱吃饭欲入监服刑,一时情绪失控,持水果刀对付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惧, 主观上难以认定被告想取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之意图,因此以恐吓安全罪判处5月徒刑,可易科罚金。
恐吓取财未遂罪为刑法第346条,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万元以下罚金;恐吓安全罪为刑法第305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于安全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