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企业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2-09-27 21:26来源:中视小记者

——朱以山在第六期全国法务咨询师提升培训班暨第48期全国廉政法制建设高级研修班讲授提纲

中视小记者·北京讯(副总编:白燕  小记者:杨梦茹)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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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生效。

2014年11月1日修改,现在有效的,就是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版本。

一、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

行政诉讼,简单滴说,就是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可以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这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点:原告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不能是行政主体一方。

被处罚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被处罚的行政机关已经成了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其实,应该一句话概况,那就是:只要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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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诉讼参加人方面:

1、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2、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告和法院往往挑剔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推荐,委托,一个单位。

被告的诉讼参加人经常是雇佣律师,其实,雇佣律师需要政府采购。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3、证人和应当出庭的鉴定人。

如果需要一个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给公民个人出庭,最简单,最省事的办法是你们两个共同开办一个私营企业(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性质),前提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给企业出庭则直接聘用为顾问。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推荐方式,因人而异。

(二)举证方面:

1、认真举证。

尽管行政诉讼是被告举证倒置,但是,原告要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第一,为自己具备的起诉条件举证;

第二,为自己的具体主张举证。

如果你不能为自己具备的起诉条件举证,可以根本就不用开庭,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在法定时间内举证;

第四,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调取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2、紧盯被告的答辩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只举证而没有答辩是不可以的,总不能让法官给行政机关找证据依据。

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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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证方面。

质证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来质证。

质证应该简明扼要,直至要害,不应罗列很多似是而非的言语。

(四)法庭辩论方面。

法庭辩论要紧紧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层层紧扣,逻辑严密,没有争议的内容不必辩论。

辩论要以法庭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要没理辩三分,不要强词夺理,不但要说服法官,也要说服对方当事人,你的辩论就成功了。

(五)监督法官依法审理案件。

事前,事中,事后  对法官举报。

1、本级法院

2、上级法院

3、纪检委

4、政法委

5、人大

6、党委

7、互联网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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