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峰赴中替侯友宜拉票 台南高分院认定「美女刺客」共犯身分
绰号「美女刺客」,曾代表国民党参选嘉义市议员的林雪峰。(资料照)
有「美女刺客」称呼的蓝营人士林雪峰,曾代表国民党参选嘉义市议员,他涉受中国台州市台办资助,招揽村里长赴中国,宣传支持侯友宜选总统,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撤销原判,将她以共犯身身分犯反渗透法与选罢法罪,判刑4年、褫夺公权3年,追征犯罪所得9600元。
法院认定,第16任总统大选国民党候选人为侯友宜,林女为争取选民支持,于前年8月至11月间,3度招募村里长与地方人士赴浙江6天5夜旅游,团费每人仅缴1万6000元或1万8000元,含机票与在台接送餐食,其余食宿、交通、门票,全由中国台州市台办负担。
团员抵达后由中国官员全程接待,餐叙时多次宣称「支持侯友宜才能促进两岸交流」,林女亦在行程中表态,希望团员投票支持侯。
检调掌握入出境纪录、群组对话及合照,多名团员于警询与侦查阶段供称,出发前或到陆后即知为「落地招待」,且在餐叙中确实听闻「支持特定候选人」言词。法院认为,低价长天数旅游由官方单位全程接待,并穿插政治宣讲内容,已非一般观光,而是以不正利益影响投票意向之行为。
台南高分院认为,中国是属反渗透法所称「境外敌对势力」,台州市台办为其所属组织,林女受其指示、委托与资助行贿,与台办人员分工明确,构成共同正犯。虽一审量刑正确,但未明示「共同」法律构成,属适用瑕疵,故撤销改判并维持原刑。
本案三次出团时间紧邻大选,招募对象以具投票影响力之村里长与地方人士为主,团费结构显失常理,显属政治性资助。林女辩称仅为一般两岸交流、否认行贿动机,但法官依证据内容与行程安排认其辩词不足采信。二审最终将林列为共犯,维持4年徒刑与褫夺公权3年,并追征犯罪所得9600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