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在夫外遇对象及亲友网路社群留言「小三」 法院认证不算诽谤
苗栗地方法院审理,认叶女并非捏造,且「小三」为「第三者」俗称,难认达毁损他人名誉程度,判决叶女无罪。 (资料照)
〔记者彭健礼/苗栗报导〕叶姓女子因丈夫徐姓男子与胡姓女子外遇致离婚,叶女气得在胡女的抖音、脸书及胡女多名亲友脸书留言指胡女「小三」。胡女反告叶女诽谤,但法官依胡女侵害叶女配偶权的民事判决,认胡女侵害叶女配偶权是事实,且依维基百科与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查询资料查询「小三」为「第三者」俗称,难认达毁损他人名誉程度,判决叶女无罪。
苗栗地方法院调查,叶女与徐男于2021年10月间结婚,育有一子;叶女于隔年7月发现徐男与胡女外遇后,搬回娘家居住,徐男更大方示爱,在社群软体公开他与胡女在公众场合搂腰、摸发等亲密行为,甚将胡女名字之一字刺青在腿上。
叶女忍无可忍,与徐男离婚,并提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告诉,主张配偶权遭侵害,苗栗地院判胡女、徐男应连带赔偿15万元。此外,叶女于去年4月间,在胡女的抖音、脸书及胡女多名亲友脸书留言指胡女「小三」。
胡女不满,认为她与徐男的感情内容纯属私德与公共利益无关,叶女指她「小三」,足以贬损她的人格及社会评价,对叶女提起诽谤罪嫌告诉。
不过,法官调查,胡女、徐男前因侵害叶女配偶权,被判连带赔偿叶女15万元,认叶女留言指胡女「小三」之内容,是基于该民事案件所审认之事实,并非故意虚伪捏造,此行为也包括叶女内心情绪抒发,显属实现自我、沟通意见之言论自由。
且法官认为,「小三」一词,为生活常见惯用语,系指女性第三者之俗称,所谓「第三者」以此案而言,为「夫妻外遇的对象」之意,此有维基百科与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查询资料可佐,是叶女虽公开指摘胡女为「小三」,纵使仅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然依现今社会开放通念为客观判断,尚难认已达足以毁损告诉人名誉之程度。